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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市国土资源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襄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工作规则》、《襄樊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和市国土资源局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管理、保护、利用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国土资源局要自觉接受市委、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的领导,接受市人大的监督和市政协的巡视,实行最严格的资源管理制度,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不动摇,努力提高国土资源利用水平和效率,走出一条资源节约型的经济发展路子。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的决定和指示,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能,保证政令畅通;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清正廉洁,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勇于开拓,大胆创新,勤于实践,讲求实效;注重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办事质量和效率;顾全大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领导工作制度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局长领导市国土资源局的全面工作,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工程师、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协助局长工作。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的重要工作,分别经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紧急事项,由局长临时处置,需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的,事后立即报告,并向有关领导通报。

第六条 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工程师、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按照各自的分工或受局长的委托,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分管的工作。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局长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在处理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工作的事项时,应主动协商,积极配合,互相支持。

第七条 各科(室)负责人应认真执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决议,严格按“三定”方案办事,各负其责,各尽其职,解决处理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涉及几个科(室)的事项,相关科(室)负责人应主动协商,协商不一致时,由办公室提请分管局领导或报局长裁决。

第八条 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指定一名局领导代行其职责。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局长碰头会议。

第十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工程师、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各科(室)科长(主任)参加。
局务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决定部署市国土资源局重要工作;讨论研究报请市委、市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的重要报告;讨论研究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讨论通过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听取各科(室)、直属单位工作情况汇报,通报全市国土资源工作的重要情况。
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并指派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如需印发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起草,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签。

第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一名局领导召集和主持,局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工程师、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与会议有关的科(室)或单位负责人参加。
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随时召开。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处理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的重大问题、长远规划、工作计划和总结;讨论决定科(室)、直属单位及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审议财务预算以及重大财务开支;讨论确定局机关各项制度的健全、修订和完善;先进单位、个人命名表彰和向上推荐;听取有关方面的工作汇报,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会议的有关准备工作,根据会议内容,由牵头科(室)或单位负责,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纪要,报局长审签。

第十二条 局长碰头会议由局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议时间、内容和参加人员,不定期召开。

第十三条 全市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原则上开到县(市)、区一级。
全市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由办公室负责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以市国土资源局名义召开的各类专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其准备工作由有关科(室)负责,办公室配合。

第十四条 大力精简会议,压缩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不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严格会议审批制度,需通知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应报请市政府批准;需通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由局长批准;需通知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参加的会议,由分管的局领导批准。各类专业会议原则只开到县(市)、区一级,各单位参加会议人数原则上只限一人;因工作需要超过一人的,需报请分管的局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各类专业会议,确需局领导参加的,应事先报告,一次会议一般只请一位分管局领导参加。

第十六条 讲究会议效果,严格会议纪律。各种会议都要预先做好准备,参加者必须按时到会,必要时应当准备简明的文字材料。如被通知者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召集人请假,征得同意后,须指定有关人员代理参加会议。参加会议人员要负责做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会议涉及秘密事项,不得向外泄露。

                                                第四章 公文处理制度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行政公文种类、格式、行文规则和办事程序。

第十八条 凡经市国土资源局运转的各类文件,由办公室统一组织收发、登记、分送、督办、立卷、归档、清点、销毁工作。
以市国土资源局名义制发的综合性、涉外性文件,在呈送局领导审签前,必须交办公室审核;所有报送市国土资源局的文件必须统一经办公室按程序呈送局领导批示或送有关科(室)阅处;紧急公文经局领导审批后,仍应交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各科(室)不得另行设置公文运转轨道 。

第十九条 局收到的市委、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或其他重要文件,由办公室报送局长阅批。
局收到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省国土资源厅各处室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文件,由办公室按局领导分工,报送分管局领导阅批,重大问题报送局长阅批。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的请示、报告,由办公室按职责分工分送有关科(室)提出意见后报送分管局领导审批,重大问题报送局长审批。

第二十条 紧急公文由办公室专人跟踪办理;重要的紧急文件,原则上要求当即办结,最迟三天内办理;一般文件,要求一周办结。
第二十一条 局领导审核或审批公文要明确、具体,主批人不得圈阅。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公文的保密、督办工作,按要求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发出的文件分为“中共襄樊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文件”、“襄樊市国土资源局文件”和冠以“中共襄樊市国土资源局党组”、“襄樊市国土资源局”衔头的函件。

“中共襄樊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文件”用于发布、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襄樊市国土资源局文件”用于以局名义上报的请示、报告及下发的重要事项;“中共襄樊市国土资源局党组”用于通知重要事项、任免干部、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襄樊市国土资源局”衔头的函件,一般用于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答复和请示问题时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中共襄樊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印章由局党组书记批准使用;使用襄樊市国土资源局印章行文、报批(报表)和办理回复的,由局长批准,其他情况由分管机关的局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全局综合性文件由办公室负责起草,专业性文件由有关科(室)负责起草;政策法规性文件由政策法规与监督检查科负责起草,组织审查,再按程序上报。

第二十六条 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的请示、报告以及综合性或重要事项文件、规章,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签发,或由局长委托副局长签发;涉及几个科(室)工作范围的文件,应有有关科(室)明确具体的会签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政策法规与监督检查科负责受理。以市国土资源局名义向申请人答复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文件数量。已开会解决的具体事项,原则上不再行文;可面商解决、开会解决、电话解决的问题,一律不行文;局领导讲话,除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外,一般不以文件印发。

第二十九条 积极推行和完善“内部会审制度”、“窗口”式办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审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立项及验收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查、违法案件查处意见审查、违法占地补办手续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划拨租赁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审查、探矿权的新立及变更审查、采矿权的新立及变更审查(批),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等实行内部会审制度,未经内部会审会议通过的,不予办理行文审批、审核手续。

                                               第五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第三十条 局领导及机关工作人员下基层都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人员,所到之处接待从俭,不陪餐、不迎送,不搞层层陪同,不得向基层提出任何特殊要求,提倡直接到基层和群众中去调查研究。

第三十一条 重视与各部门和地方的工作关系。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党委、政府邀请局领导参加的会议和活动,由局长审批。

对于工作中涉及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问题,要及时与其沟通情况,主动进行协商,研究解决问题,取得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与帮助。必要时可由分管局领导或局长亲自出面进行协商,以建立部门间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三十二条 局领导及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外事活动时,要严格遵守国家外事纪律和制度。

第三十三条 认真做好接待工作。国土资源部领导、省国土资源厅和处(室)领导来樊检查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局长或有关局领导陪同;省厅其他同志来樊,原则上由对口科(室)接待,需要局领导出面接待的,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外市(州)国土资源部门领导来局联系或考察工作,由办公室或有关科(室)接待,局长或相应局领导陪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军分区领导来局,由局长、相关局领导出面接待,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市直单位负责人来局,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指定有关科(室)接待或报请相应局领导出面接待;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来局接洽工作,由办公室接洽,并报相关局领导,由相关局领导确定自己或指定专人接待;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来局联系工作,原则上由有关科(室)接待,如确需局领导出面,由接待科(室)向分管局领导报告,由分管领导确定;新闻单位记者来局进行新闻采访和联系工作,由办公室接待,必要时,请相关局领导或局长出面接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要积极主动配合做好上述接待工作中交通等方面的安排。接待工作实行定点定额接待,尽量做到热情、周到、大方、节俭。

                                             第六章 督促检查制度
第三十四条 加强督促检查,实行督促检查制度,确保政令畅通。市委、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的工作部署、会议、文件、决策和市委、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以及局工作部署、会议、文件决定的事项和局领导的批示,有关科(室)和单位要按照局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学习贯彻,狠抓落实,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
督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监察室协助,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办有关事项的督促检查和组织落实工作。

                                           第七章 重要情况报告和局内情况通报制度
第三十五条 局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报告,重大紧急情况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值班室报告。局内重要情况要及时进行通报。重要情况报告和局内情况通报,均由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三十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单位及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市局报送国土资源管理政务信息,反馈市委、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决策和领导批示、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经验、做法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及合理化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

第三十七条 编报《襄樊国土资源》等重要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及有关部门,并发送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核,局长或分管局领导签发。

                                            第八章 离樊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局长离樊出差或休假及请假,由本人事前直接向分管副市长和省厅有关领导报告,经批准同意后,办公室负责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局领导名单等有关事宜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工程师、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离樊出差或休假及请假,应事前向局长报告,经同意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宜告知办公室。局领导外出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不失联系。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樊出差及请假,应在事前向市局局长报告,经批准同意后,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及时报市局办公室。
第四十条 局机关各科(室)和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樊出差或休假及请假,须向局长和分管局领导报告,经批准同意后,确定一位同志主持工作,同时告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樊外出的情况,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四十一条 局领导、局机关各科(室)和局直属单位负责人离樊出差,应尽量减少随行人员,严禁借机到风景名胜区观光旅游。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问题,由局办公室向局长办公会议报告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规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则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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