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组织拟定和实施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保护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
2 、组织编制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 、组织协调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的界定;
4 、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定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资 质管理;
5 、组织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
6 、负责全市地质环境的管理,并为城市、区域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提供审查意见;
7 、参与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