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定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对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进行指
导、监督、检查。组织编制全市矿业权设置方案,并负责管理工作;
2、负责办理勘查许可证的有关报批工作;负责办理颁发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的有关报
批等工作;负责矿业权的 “招、拍、挂”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的变更、延续(保留
)和注销等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抵押备案工作;负责矿业权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负责国
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设立和撤
销初审工作;负责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工作;
3 、负责组织矿产资源开采资质管理;
4 、负责审核确定应收缴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依法确定应收缴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负责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的审查;
5 、组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全市探矿权、采矿权年度检查工作;
6 、组织开展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工作;负责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
理信息系统。 |